2020.3.15早9:30 山东台《周末说法》特别节目,邀请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宁 金融业务部主任赵艳敬做客直播间,讲述首例金融消费纠纷。节目同时在51听APP、闪电新闻客户端、蜻蜓FM、喜马拉雅FM同步直播。搜狐、优酷、腾讯视频精彩呈现。
田宁:我们在春节回来后,全所律师们第一时间为前线捐款,又为济南钢城区汶源派出所、济南港沟收费站一线工作干警,捐献大量紧缺的口罩、护目镜、医用手套、消毒液等物资,当我们把这些物资送到干警们手上,他们都十分感动;我们的青年律师们还身体力行下沉社区,携带这些紧缺物资到小区,帮助街道办工作人员调查、量体温;虽然疫情期间律师们不能出差开展工作,但我们组织编写了很多微信推文,比如《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及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法律问题解答》《“虚假信息”法律概念的技术边界》、《疫情期间线上培训如何规范》、《涉疫情诈骗引发的法律思考》,都是顾问单位企业最关心的。今天走进直播间普法,也是北京京师(济南)律所疫情期间重要的公益活动之一!
金融消费,是近些年来居民参与度很高、也最关心的一类新型消费。但是一般公民对于金融知识、金融维权的程序了解甚少。比如大家都有跟银行打交道的机会,近些年银行业务发展很快,代卖保险、基金、信托、企业债等等,以往的消费者投诉中,就有百姓投诉,自己明明去存款,或者存款到期要转存,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买成了保险。我们今天就是要通过空中电波,向广大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公益服法!
2011年10月26日,曹某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吉林信托公司设立的联盛能源项目信托产品,并签订《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声明书》、《信托合同》等文件。此后,该信托计划成立,曹某购买了第一期信托计划,投资金额50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
2012年,信托公司向曹某分配第一年收益后,由于该信托计划项目公司及其下辖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曹某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未能如期兑付。2017年,曹某将建设银行及吉林信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到实际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曹某认为,建设银行属于信托计划的共同受托人,同时在推介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信托公司及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最高院认为,签署信托文件的合同主体是曹某与吉林信托公司,而建设银行与吉林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资金代收付协议书、保管协议书等,建设银行收取的是代理手续费,以上事实能够认定建设银行与曹某之间并未发生营业信托法律关系,建设银行并非案涉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此外,针对建设银行向曹某推介信托产品的行为,法院认为,建设银行向曹某推介信托产品,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经查明,曹某先后多次购买信托产品,属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且《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声明书》、《信托合同》在多处明确提示了可能产生的风险,故曹某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案涉信托计划的风险,建设银行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针对曹某要求5000万元投资金及相应利息,法院认为,案涉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尚未完成清算和分配,曹某在案涉信托投资中的损失尚未确定,故一审判决驳回曹某损害赔偿的请求。
2019年11月18日,最高院民二庭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稿。由于系最高院第九次发布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因此又称“《九民纪要》。
《九民纪要》第五章“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因就卖方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对金融机构提出更加严格要求,从而引起了业内广泛的关注。
其中,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九民纪要》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此外,《九民纪要》第78条规定的免责事由规定,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的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诉讼理由,应当予以支持。
曹某诉建行案代理律师正是基于“买者自负”原则,证明投资人既往丰富的投资经验,完全具备判断信托产品可能产生风险的能力,是合格投资者。
无独有偶,发布前,建行北京恩济支行因不当推介判赔原告王某本金及相关利息。建行败诉正是因为“卖者未尽责”。据悉,建行恩济支行在对王某进行风险评估后,明知其属于保守型投资者,本金出现10%以内的损失,即会明显焦虑,却依旧向王某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指数基金。
经法院审理判定,建行恩济支行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首先,建行恩济支行向王某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其次未向王某说明涉案基金的运作方式和风险情况,其推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
法院认为,若无建行恩济支行的不当推介行为王某不会购买涉诉基金,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故应认定建行恩济支行的过错行为与王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王某要求建行恩济支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正一反两个金融消费纠纷案例,说明金融消费的处理原则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今后具有全国性的指导意义。
以往大家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脑海里就没有“赔本”这一说!因为有银行的信用在里面。尤其是国有四大行,保底保盈利无可担忧。但是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打破刚性兑付,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你的任何投资都有风险。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正如股市,进去是个鳄鱼,出来是个蜥蜴!这种情况也不少见。对于金融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者、销售者来说,实际上要求更严了,要尽到“适当性说明义务”:以往我们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设计筹划《风险告知书》时,总会有一行字:已明确以上权利义务,然后消费者签名,银行的义务就算完成了。现在就要结合客户年龄、学历、投资经验、适当、全面、精准地做出测评方案。一个大学生、一个企业主、一个70多岁的大妈,对同一款理财产品理解上都是有差异的。所以需要分别设计出测评问答事项,逐一进行测评,才能算是“尽职”。现在有的银行也自动调高了客户购买产品的风险测评等级要求。我去年买的一款产品,今年再买,买不到了,因为去年我被测评为“谨慎保守型”投资者,今年这款产品就被银行列为“适度风险型投资者”才能购买。购买门槛高了,也是更加倾向于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威海鹿先生:2017年我买房,2019年入住,发现2个问题:1.原定规划小区外建国际学校的地方,现在是个汽车轮毂工厂,24小时工作,有很大的噪音,有废气,报警、找环保局都没处理;2.卖房时承诺小区外的路能够打通,现在也没有,很不方便;想问:房地产公司是否过度宣传?汽车轮毂厂噪音和废气污染,房地产公司是否应该告知提示我们?高污染企业应该远离居民区,这个高污染工厂我们能不能要求它停产?
田宁律师:政府规划和地产商承诺,有没有作为合同内容,写到合同里?没有。那么征地拆迁工厂、打通道路,都是在小区外的区域,属于市政规划和施工,跟地产商没有关系。况且远期规划会一步步完成,但是征地、划拨、搬迁有个过程,可能是三五年规划,都不是房地产企业所能左右的,这种情况在很多新小区都有不配套的问题,不能归责于开发商。关于汽车轮毂工厂的污染问题,地产公司销售时是否应该告知?主要看法律有没有规定,让他把瑕疵等告知,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不是地产销售商的义务。再说,买房不是一蹴而就的,房屋坐落、学校、朝向、周边,是需要买方你自己去考察做出判断的,也不能归责于开发商。关于你们能否要求工厂因为污染要搬迁、停产或者远离居民区,你要看工厂什么时候设立的?生产时距离居民区多远?生产时相关规定有没有出台?比如80年代企业设立,那时它就是远离居民区的,但是后来随着城市扩张,居民区延伸到工厂旁边,现在你以污染为理由,要求他限产、停产、搬迁,这是不能成立的。法律公平保护每一方的利益。我估计在威海这样全国卫生城,你们当地环保部门之所以在你们屡次投诉时都不能查处,企业一定是环保达标的。只要他合法经营,排气排废达到环评标准,任何部门也无权让他关门。情诈骗引发的法律思考》等文章,及时协助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舆情问题。
赵艳敬,律师双百活动优秀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主任,擅长民商事、金融、公司、合同等领域的法律问题的处理。从业律师十几年,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每每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称赞。
打官司判决容易,让双方服气难。而让人服气,需要做很多精力、体力、心力、口舌上的付出。可是赵艳敬从来不吝惜这个。她能把幼儿交给老人,顶着烈日奔走在执业路上。她朴实、真诚的天性和良好的品行,不仅得到当事人的信赖,连法官也专门打电话,由衷感谢她帮助调解 的良苦用心和辛勤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