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赞政府似乎只是一个个人判读与选择的问题,但很多人把称赞政府与否赋予了太多的道德意义。而不称赞政府者就被贴上了负能量、不爱国、甚至汉奸等标签。那么称赞政府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可辩护性呢?先从现代政府来分析吧。
现代意义的“政府”一词是舶来品,源于英文“government”,可理解为统治、管理等。在西方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经常与国家混用,16世纪法国哲学家博丹(Bodin)最早将两者区分,他批判了亚里士多德以来国家与政府不分的弊病,凸出了国家主权的绝对性,而政府只是从属于国家主权的执行机关。此后,政府的角色一直是“代理人”或“办事员”,多数情况下,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同意说而产生的,尽管它的论证并不完善。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这一概念与中国传统的“朝廷”一词颇为类似,事实上中国古代政府即朝廷。朝廷的意思很多,其中一个意思是指以君王为首的中央政府。梁启超先生在解说国家与朝廷的概念时,同样批判了中国传统社会国家与朝廷不分的状况,在此基础上言道,“国家如一公司,朝廷则公司之事务所……朝廷由正式而成立者,则朝廷为国家之代表……朝廷不以正式而成立者,则朝廷为国家之蟊贼……”。这里的朝廷显然意指政府,政府的合法性也直指社会契约。
总而言之,近现代以降,中西方所言之政府均强调合法性意义上的政府,政府的合法性显然不再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强力与权利不同,前者与道德无涉,后者以道德为基础。
而在政府合法性问题上,不同学派存在较大分歧,传统思想持有神权论、自然论、契约论、阶级论等观点。后来韦伯从社会学角度论证的政治合法性,然而批评者认为韦伯及后继者的合法性理论容易为极权主义所利用。而在20世纪70年代哈贝马斯基于对晚期资本主义的批判,而提出重建合法性理论。时至今日,关于政治合法性问题依然存在广泛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选择、认可、支持等等)。换言之,当今政府合法性的主流不是来源于家长式的权威性,而人民或公民成为政府合法性判定的标准。
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性问题较为复杂且争议较多,有学者认为来源于历史、民族文化,有学者认为来源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任务等等,但我国宪法规定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支持、拥护。因此,人民仍然是政治合法性的第一判断者,而非社会主义最初的精英或专家的权威(以知识和道德上的优越性为基础),尽管至今两者仍存在较大模糊性。
称赞政府者最大的理由可能是基于感恩理论,这一论据看似具有极大合理性,实则偷换了感恩的对象概念。从词义上看,现代汉语词典将感恩定义为,“对别人所给的帮助表示感激”;牛津词典将感恩定义为,“乐于把得到好处的感激呈现出来且回馈他人”。可以看出,感恩的对象一般是就“他人”而言的,而非当今通用的“他者”。当然,可以说感恩宇宙、感恩地球、感恩泥土等等,这里感恩的意义显然过于泛化而其价值也随之降低。另一方面,感恩对“恩”的“感”,恩便是恩惠、德泽。而政府对人民是否具有恩惠、德泽呢?由上文可知,通常意义上政府是人民的办事员、代理人、公仆,是人民缴纳赋税而养活了政府,而政府自应全心全意地为人民办事、谋福利。因此,政府对人民无所谓恩惠、德泽,因为两者中已然包含了交易的成分。
而感恩理论中,对政府感恩的一个可能性意义在于罗斯所提的“感恩义务(the duties gratitude)”。罗斯认为行为的正当性的基础是一些特殊的原则或义务,这些原则或义务是从人们的关系中产生的。其中一个义务是感恩的义务,这种义务依赖于别人以前的行为,如别人曾帮助过我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感恩义务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基础上的;而宽泛意义上来说,团体、公共机构也可作为感恩的对象,这种感恩源于国家成立的行为,这种行为使人民免遭战火、压迫、剥削等等,然而将这种感恩义务强加于后代人身上仍然理由不足或很弱。另外,一个极端的例子是无政府主义者,他们似乎并不喜欢当下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这更难让他们产生感恩义务了。
称赞政府另一个可能的理由是:为了激励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谋福利。然后,激励理论的对象一般是就人而言的,而非团体或公共机构,因为激励理论是以人性假设为基础的,无论是经济人假设、社会人假设、自我实现人假设还是复杂人假设等。另一方面,即使激励理论能够应用于团体或公共机构,那么对团体的激励作用也是十分微弱的。团体是由各个独立的个体所组成的,团体的范围越大,个人在其中的影响与作用越小,而激励作用随着团体的扩大而越微不足道。因此,人们称赞政府时并不能带来激励的应有效果。从理论上相较而言,称赞团体中的个体——也即官员似乎更容易达到激励的目的,但从社会现实而言,对官员的称赞也不能产生较好的激励效果,原因在于:合格的官员是按照一定章程、规则行事的办事员,他们并不会因为别人的称赞就改变其对工作的态度及完成质量,否则法治社会无从谈起。总而言之,称赞政府并不能得到功利层面的辩护。
总而言之,无论何种路径,称赞政府并不能得到合理的道德辩护。这并不是认为称赞政府是不好或不道德的行为,而是称赞政府是与道德无涉的,那些不称赞政府者甚至批评、责骂政府者也并同样与道德无涉的,这即是个人权利,也是个人的义务。
反观社会现实,有不少人对政府称赞有嘉,有些人是基于一种自愿的称赞,有些人是基于一种自利的称赞。基于自利的称赞不必多言,而自愿的称赞者的行为动机较为复杂,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有文化的因素、也有政治的影子。当然,称赞政府与否已与道德无涉,因此称赞政府与否只是个人的自由判断与选择。然而,需要警惕与反省的是:人们自以为自由的称赞是否受到了潜在操纵;人们自由的称赞是满足于一时快意,还是受到历史文化等影响的潜在无意识。